人們對離婚有很多誤解,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財產權、子女的撫養、離婚的方法和策略等。總之,離婚的過程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簡單,更多的時候,它是“暫時結婚,離婚火葬場。”、吳叔叔一直有律師指導他,但柯子只是自由咨詢,并沒有聽從律師的建議,最終自以為是,盲目地進入了游戲。那又怎樣,即使你贏得不是很好,你也不會惹上麻煩。這就是律師的價值。事先做好風險預防和準備工作,這樣,再遇到什么困難的事情,可以霸道地應對: 有事,找我的律師!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發展將會逐漸變成文化遺產由人繼承。然而,現實社會生活中經常使用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繼承人遺失存折或者我們不知道自己賬戶管理密碼等情況,這個問題時候繼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這筆遺產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開始實施的《存款管理條例》,存款人死亡時,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身份,有權提取存款,申請人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申請繼承證明,儲蓄機構應持繼承證明辦理轉移或支付手續。
1、親屬或者死亡后,如果對其銀行進行存款不掌握,不知道自己有無其他存款,該怎么辦?
基于繼承權糾紛,任何繼承人向法院起訴其他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喪偶的兒媳對岳父、岳母、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主要贍養義務) ,然后,在法院提起訴訟后,申請法院查詢、調查銀行存款和其他財產即可繼承。
2、家里人去世了,留下了銀行卡或者存折,但是因為沒有銀行卡密碼不能取錢怎么辦?
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銀行將銀行存款給付給儲戶繼承人的依據是公證處的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進行文書。
通過法院處理有兩種方式:
一是以銀行支行為被告,法院直接判決銀行付款。這類案件的審理包括兩個訴訟。一是在繼承人之間確權,明確繼承的財產歸誰所有。這是一場確權訴訟。其次,繼承人分配遺產,銀行支行將存款支付給某人,屬于支付訴訟。這種試行方式銀行很容易接受,死者的繼承人也可以很快提取存款。
第二,通過繼承糾紛。繼承人是對方的原告,法院決定財產的所有權。能夠調解的法院應當當場調解,不能調解的法院應當作出判決。此時,銀行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第三人將向某一繼承人支付押金。
當然,在繼承糾紛中,銀行分支機構也可能被排除在第三人之外,繼承人是相互的原告和被告。在法院作出判決或進行調解后,繼承人根據他們有權繼承的份額向銀行分支機構主張他們的權利,并提供賬簿,銀行分支機構的業務人員審查并理解其含義,復制法律文件并提交付款。
3、如何辦理公證文書?
作為一個合法進行繼承中國人為研究證明我們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公證處申辦繼承權證明書。申辦公證則需要學生提交諸多問題證明這些材料,比如發展需要直系親屬之間關系可以證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教育情況,涉及的財產安全憑證,如存單、有價證券等,還有就是親人的死亡結果證明等。而且對于所有繼承人要持本人通過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在收費上,公證處或按比例收費,或計件收費。
有些繼承人認為公證麻煩,成本高,所以放棄了押金。雖然銀行有義務在任何時候支付這些存款,但這些錢將留在銀行,因為繼承人無法從中提取。
最后,根據銀行的相關規定,無論存款繼承人是轉存還是支取存款,都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應當向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繼承證書,并向銀行提交存款轉移或者提款證書。存款繼承發生爭議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向銀行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要求轉移或者提取存款。
存款人死亡后,法定繼承人未向銀行營業網點所在地的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書,而是直接到銀行支取或存入存款的,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存款,對其后發生的存款繼承糾紛和爭議,銀行不承擔責任。
在國外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在提高我國城市定居的外國企業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在國內商業銀行進行存款或委托投資銀行可以代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這些人在我們國內的,憑原存款人的死亡結果證明向存款以及銀行項目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需要辦理繼承證明書,銀行憑繼承證明書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相關手續。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法律規定要求辦理。
繼承人在國外的,可以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領事館的有關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繼承權證明,銀行繼承存款。
深圳離婚律師發現,存款人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又沒有遺囑的,按照當地公證處的證明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將原存款人的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原存款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存款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的存款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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